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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圖:龔衛明)
  逮捕作為刑事強制措施體系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其適用的正確與適度與否,關係到刑事訴訟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逮捕後判處輕刑案件(本文所調研的輕刑案件是指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拘役、拘役適用緩刑、管制、單處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為提高審查逮捕的水平,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山東省棗莊市檢察機關對2013年逮捕後判處輕刑案件情況作了外接式硬碟調研,並根據調查瞭解到的情況提出了相應對策。
  逮捕後判處輕刑東森房屋案件總體情況
  逮捕後判處輕刑案件的基本情況。2013年1月-12月棗莊市檢察永慶房屋機關批捕後法院判決共有709人,其中輕刑判決的有262人,捕後輕刑率為36.95%。
  逮捕後判處輕刑案件的特點。一是從案件類型看,捕後判處輕刑案件涉及抗癌食物的罪名較廣但相對集中。棗莊市檢察機關捕後判處輕刑案件的有262人,其罪名集中在交通肇事罪、盜竊罪和尋釁滋事罪共151人,占批捕後法院判處輕刑案件總人數的一半以上。其餘輕刑案件的罪名共27個111人,分佈於刑法各個章節,具體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有交通肇事罪1個罪名62人,涉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的有非法經營罪和虛報註冊資本罪2個罪名8人,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的有故意傷害罪等6個罪名32人,涉及侵犯財產罪一章的有盜竊罪等8個罪名102人,涉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的有尋釁滋事罪等12個罪名57人,涉及危害國防利益罪一章的有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通信設施罪的1個罪名1人(詳見圖表一)。
  二是從判處結果看,在輕刑判決中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和拘役所占的比例大。捕後判處輕刑類案件主要是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共184人,占捕後判處輕刑總人數的70.61%;判處拘役的57人、判處拘役適用緩刑的14人,共計71人,占捕後判處輕刑總人數的27.10%;判處管制的0人;判處單處附加刑的6人;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1人(詳見圖表二)。
  三是從案件是否達成賠償諒解協議來看,捕後和解賠償率高。從統計數據來看,判交通肇事輕刑案件共62人,全部在捕後達成和解賠償協議;判盜竊輕刑案件共57人,其中捕後退賠損失人數共39人;判尋釁滋事輕刑案件共32人,其中捕後退賠損失人數共23人;判故意傷害輕刑案件共21人,其中捕後達成退賠損失人數共19人。
  逮捕後判處輕刑三類案件分析
  為有效解決捕後輕刑率過高問題,棗莊市檢察機關調研了占輕刑比重較大的交通肇事、盜竊、尋釁滋事三類案件,對逮捕認定和判決認定的不同情節以及判決結果進行分析,以期發現在逮捕階段存在的問題。
  交通肇事案件。在捕後判處輕刑案件中,交通肇事罪共62人,呈現以下特點:1.所占比重大,為捕後輕刑總數的23.66%;2.在逮捕階段均未達成賠償協議,但在捕後全部達成賠償協議。3.所判輕刑種類全為有期徒刑適用緩刑;4.存在逃逸或醉酒情節的均因捕後達成賠償協議而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
  經過調研發現,交通肇事類輕刑案件呈現以上特點的原因有:一是審查逮捕階段,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尖銳,達成和解的占少數,對未賠償的案件一般予以批准逮捕;二是因交通肇事系過失犯罪,法院對捕後達成賠償協議的,即使具有刑期在三年以上量刑的逃逸情節,因達成賠償協議,也會在三年以下量刑並適用緩刑。
  盜竊案件。在捕後判處輕刑案件中,盜竊罪共57人,呈現以下特點:1.所占比重較大,為捕後輕刑總數的21.75%;2.所判輕刑種類中,判處拘役和拘役適用緩刑共34人,占盜竊輕刑案件總人數(57人)的59.65%;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共22人,占盜竊輕刑案件總人數的38.60%;判處單處罰金刑1人;3.外來人員共13人,占盜竊輕刑案件總人數的22.81%;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四類盜竊人數共17人,占盜竊輕刑案件總人數的29.82%;有累犯、前科或勞教情節的共14人,占盜竊輕刑案件總人數的24.56%;4.捕後退賠的人數共39人,占盜竊輕刑案件總人數的68.42%;5.盜竊數額在2000-10000元的人數共31人,占盜竊輕刑案件總人數的54.39%;盜竊數額1萬元以上的人數共13人,占盜竊輕刑案件總人數的22.81%。(詳見圖表三)。
  經過調研發現,造成盜竊類輕刑案件以上特點的原因有:1.刑法修正案(八)修訂盜竊條款以來,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四種情形無數額限制,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7月山東省高級法院、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出台《關於確定盜竊罪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盜竊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的1000元、1萬元、6萬元調整為2000元、6萬元、40萬元,盜竊罪成為所有逮捕案件中輕刑化最多的案件種類之一。2.對外來人員以及有累犯、前科或勞教情節的案件,實踐中往往將保證訴訟順利進行作為審查逮捕的第一要素考慮,而忽略“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一要件。3.判處的輕刑案件多因在審判階段增加了退賠量刑情節。
  尋釁滋事案件。在捕後判處輕刑案件中,尋釁滋事罪共32人,呈現以下特點:1.所占比重較大,為捕後輕刑總數的12.21%;2.所判輕刑種類中,判處拘役和拘役適用緩刑共18人,占尋釁滋事輕刑案件總人數的56.25%;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共11人,占尋釁滋事輕刑案件總人數的34.38%;判處單處罰金刑共3人,占尋釁滋事輕刑案件總人數的9.38%。3.捕後達成賠償協議的23人,占尋釁滋事輕刑案件總人數的71.88%。4.僅具有造成輕微傷情節的共9人,僅具有故意毀壞財物情節的共7人,既有輕微傷結果又有故意毀財情節的共1人;具有輕傷情節的共15人。
  逮捕後輕刑率較高原因分析
  通過上述分析,逮捕後輕刑率比較高的原因主要有:
  對逮捕措施依賴性過高。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複雜,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逮捕措施因“服務大局”需要往往被看作對犯罪嫌疑人懲罰的有力手段,而在賠償到位後,法院一般會作出輕刑判決。
  對訴訟風險、社會風險的把握趨於保守。一是在訴訟風險方面,在審查逮捕階段,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會外逃、躲避審判等妨害訴訟的行為無法確定,為降低訴訟風險,一般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二是在社會風險方面,存在對逮捕性質認識的誤解,把逮捕措施看作是一種預期刑罰。尤其對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批捕、繼續羈押,容易引發涉檢上訪現象。
  捕後案件證據發生變化。由於審查逮捕階段處於偵查初期,犯罪證據、情節尚未定型,與法院審判階段相比,在證據、情節上可能差別較大,捕後很可能發現或產生新的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情節,導致法院判處輕刑。因此,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條件的審查,只能限於“可能性”,而不是“應然性”,更不可能做到“必然性”。最典型的是交通肇事犯罪中,捕後賠償導致審判階段刑事和解。2013年全市捕後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輕刑的62人中,存在著捕後民事賠償導致刑事和解的情形。
  對徑行逮捕和轉捕的適用條件理解上存在偏差。從各基層檢察院反映的情況看,一方面,對徑行逮捕中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一律予以逮捕。另一方面,有的基層檢察院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的轉捕,不再考慮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要件而逮捕。
  降低逮捕後輕刑率的對策
  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目的之一是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部分被法院判處輕刑,並不意味適用逮捕措施失當。但從審查逮捕工作科學發展的角度看,應把降低捕後輕刑率作為提高審查逮捕工作水平的切入點,對因工作機制而導致的捕後判輕刑問題,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解決。
  細化輕微刑事案件的逮捕標準。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對占比較高的盜竊、交通肇事、尋釁滋事等常發犯罪,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從案件數額、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方面統一提請批准逮捕的標準。將部分案件篩除在提請批准逮捕程序外,儘量進行非羈押訴訟。
  建立捕後案件跟蹤監督制度。社會危險性會隨著刑事訴訟的進程而變化,具有階段性特點。因此,可以建立捕後案件跟蹤監督制度,及時向偵查機關瞭解捕後是否出現影響案件處理的新事實和證據情況,確保偵監部門能夠掌握案件的全程動態,在此基礎上把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落到實處。
  落實審查逮捕階段刑事和解制度。修改後刑訴法規定了刑事公訴案件和解程序。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對符合刑事和解程序條件的輕微侵犯財產案件、輕微傷害人身權利案件和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如有認罪和悔罪表現,可根據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和解意願,在辦案人員的主持下,促使當事人在民事賠償和精神撫慰方面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依法作出不捕決定。
  向後延伸偵查監督職能,完善捕訴銜接制度。一是對捕後判處輕刑不當的案件,偵監部門及時建議公訴部門依法提請抗訴。對法院量刑畸輕、對捕後案件判處輕刑不當的案件,尤其是對犯罪情節較重、應判處徒刑實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對於犯罪嫌疑人賠償損失、交納罰金後即適用緩刑的,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必要時偵監部門應當建議公訴部門提請抗訴,及時糾正以經濟懲罰代替人身懲罰的不公正量刑。二是與法院及時溝通協調,對批捕案件質量標準和執法尺度達成共識,使法院對量刑尺度作出適度調整。
  完善逮捕必要性雙向說明制度。棗莊市檢察院會同該市公安局制定了《關於規範逮捕工作中社會危險性條件認定的意見(試行)》,堅持並完善了逮捕必要性雙向說明制度,統一修改後刑訴法關於逮捕條件相關規定的適用標準,減少了盲目報捕的案件數量,提升了提請和審查逮捕案件的質量,降低了捕後輕刑率。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找準切入點嚴把審查逮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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